
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总体要求、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涉案证据认定与移送、协作配合与督办、信息共享与通报等方面,对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进行了系统化、全流程规范。
加强 行刑衔接 形成 整体合力
《规定》指出,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与通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机制。
同时,《规定》明确了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各自职责范围。其中,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对金融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复杂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执法联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金融监管部门拟实施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正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依法为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和支持。
健全案件移送 机制 建立 双向案件咨询制度
《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应当确定牵头联络部门,统筹协调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根据《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在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该银行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银行业保险业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规定》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法律适用、涉嫌犯罪证据固定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金融监管部门。
强化大案要案联合督办
《规定》指出,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并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具体来看,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督办:跨区域、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有必要督办的重大案件。
此外,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追赃挽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职能作用,提高追赃挽损工作质效。
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络和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规定》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金融监管部门对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涉及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的重要信息和重大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银行业保险业重大风险信息通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另外股票配资利息,《规定》提出,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及时、主动发现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线索并开展调查,或者在打击金融犯罪、追赃挽损中取得良好效果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奖励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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